关于进一步规范天华学院资产和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张梦颖发布时间:2018-06-11浏览次数:336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和服务采购2017—2018学年第学期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天华学院资产和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一、定期召开采购会议

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学期双月最后一周召开,即第一学期10、12月和第二学期4、6月最后一周如遇节假日,推后一周召开;如遇有重大采购项目或特殊事项,经学校领导批准,也可视情及时召开,但基本程序不变。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计划与安排,填写采购招标要素简表(采购文件),于采购会议召开前至少2周时间报送资产设备处汇总,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入采购会议议题。

采购招标要素简表(采购文件)基本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标的名称;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基本功能或者目标;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要求,以及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特殊项目采购应包括附件、图纸等;

6.采购标的质保期、维保服务与培训要求

7.项目负责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要求。

8.如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件,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如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明确最高限价。

9. 特殊定制化货物与服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与理由。

三、规范供应商遴选

学校资产和服务采购,一般由学校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招投标,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委托专门招投标服务机构进行公开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所包含的资产和服务项目采购,可随建设工程项目一并委托专门机构招投标,也可由学校按程序组织招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资产设备处应与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共同商议后,随机选取确定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供应商名单通常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2.项目负责人(采购人)书面推荐,但推荐供应商数不得超过实际邀请招标供应商的三分之二。

    3.从学校建立的常备供应商目录中选取。

4.从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财政部门和上海市其它院校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四、规范投标邀请发布

1.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一律由资产设备处指定专人统一发布,发布可用纸质文件,也可用邮件或学校网站发布电子文本。

2.投标邀请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随投标邀请一并发布。

3.招标文件发布后,除重大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得撤回;招标文件发布后采购招标要求如需调整修改补充的,应在24小时内报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资产设备处发布调整修改补充内容,但涉及招标文件的主体内容不得修改。

五、规范组织开标、议标

1.投标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投标标书纸质文本(含正副本)存有电子文本的U盘(或光盘)一起封装并加盖密封章,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到学校指定位置。

3.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开标通常由资产设备处负责人组织,开标一般设主持、开封、唱标、记录、监督、投标人等基本席位。

4.投标人参加开标的,对本单位的投标报价签字确认;不参加开标的,视同确认。

5.开标后,资产设备处将投标文件副本送达项目负责人(采购人),熟悉与了解投标基本情况。

6.开标全程摄像照像,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7.对于重大复杂采购与集成建设项目,开标后一般应组织议标。议标由资产设备处组织,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以上的校外专家、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及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主要是听取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对采购与集成建设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基本方案说明,听取投标人对本项采购与集成建设实施方案的详细汇报,现场答疑解惑。议标顺序由投标人抽签确定。议标后,专家组成员应形成书面意见建议,供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在本项目票决时参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

  

 

附件:附件:天华学院资产与服务采购招标要素简表.docx

资产设备处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