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常备供应商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资产办 发布时间:2026-04-30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需求,建立常备供应商库,筛选优质且稳定的供应商资源,强化合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物资及服务采购中供应商的准入、动态管理、选择使用及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备、耗材、办公用品、教材图书,以及服务类(如餐饮、物业、维修等)和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基础资质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行政许可资质(若涉及特殊行业)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技术团队及生产 / 服务能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提供近 6 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凭证),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 1 年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四条 合作表现

1.3 年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质量事故、违约毁约行为,交货 / 服务准时率不低于 95%

2.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满足学校成本控制需求,不存在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违规行为;

3.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响应时间规定为:一般问题不超过24小时,紧急问题不超过4小时;

4.具有持续改进能力,近 2 年有产品升级、服务优化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专利、客户满意度提升报告等)。

第五条 专项资质要求

1.教学设备及器材: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如适用)及质量检测报告;

2.教材及图书:需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含批发或零售资质,根据采购需求匹配);

3.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食堂类供应商还具备食品安全等级 B 级及以上资质;

4.维修服务:需提供对应设备维修资质证书(如电梯维修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5.特种设备(如电梯等):需提供《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及国际 / 国内权威认证(如 ICASCAS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第六条 提交申请

供应商申请准入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一致”):

1.《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常备供应商准入申请表》(包含供应商基本信息、主营产品/服务、合作意向等内容);

2.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行业专项资质证书、纳税与社保缴纳证明、财务报表;

3.业绩材料:近3年与高校或事业单位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至少3份,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客户评价反馈;

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由学校采购部门提供);

5.售后服务方案(含响应机制、维修周期、质保承诺等)。

第七条 审核流程

1.初步审核:资产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

2.实地考察:对初步审核通过的供应商,由资产处牵头,联合后勤处、使用部门(如教学设备类联合教务处)组成考察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生产/服务场地、设备设施、技术团队及质量管控体系,形成《实地考察报告》;

3.综合评估:考察组依据‘资质合规性(30%)、履约能力(25%)、售后服务(20%)、价格合理性(15%)、过往业绩(10%)’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估,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4.审批入库:将合格供应商名单及评估材料提交至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于学校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则将其纳入常备供应商库,由资产处发放《准入通知书》,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八条 回避原则

采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若与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若未主动回避,学校有权责令其回避:

1.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叔侄、表亲等)或近姻亲关系;

3.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供应商股权(持股比例≥5%),或存在其他直接 / 间接经济利益关联;

4.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利害关系。

5.若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可在审核或采购过程中向资产处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资产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6.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试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 动态管理、惩罚措施及选择方式

(一)准入后动态管理

1.日常监督:资产处构建供应商履约档案,实时记录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表现,涵盖交货/服务准时率、质量抽检结果、售后服务响应速度、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动态评估的依据

2.定期评估:每年12,资产处联合财务处、使用部门、纪委、监察委组成评估小组,依据第七条第 3 款的评估指标,对所有在库供应商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根据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服务态度、成本控制、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划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合格(70-89 分)、不合格(70 分以下)”三个等级。评估完成后,结果将在学校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信息报备:供应商若发生资质变更(如营业执照到期、专项资质升级/注销)、股权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需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处,并提交更新后的资质材料。未及时报备导致采购风险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二)阶梯式惩罚措施

根据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轻微违规(如单次售后服务响应延迟但 24 小时内补救、质量抽检 1 项指标轻微不达标但立即整改):由资产处出具《警告通知书》,责令 3 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评估;

2. 一般违规情形(例如累计2次轻微违规、单次延迟交付超过3个工作日、因质量问题导致小范围影响教学或办公):暂停供应商准入资格36个月(具体期限依据违规情节确定),暂停期间不得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暂停期满后,需重新提交资质材料及整改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资格;

3. 严重违规情形(例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准入资格、累计3次一般违规、交付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教学中断或安全事故、擅自将合同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即移出常备供应商库,列入‘黑名单’,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准入或参与学校任何采购项目,违规情况同步抄送上海市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平台。

(三)库内供应商选择方式

学校开展采购活动时,应优先从常备供应商库中选择合作对象,具体选择方式根据采购金额及项目类型确定:

1.小额零星采购(单批次预算金额<5万元):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从库内同品类供应商中发布询价通知,或在符合项目需求的供应商中择优选取3家及以上进行询价比较,依据报价、过往履约记录确定合作方;若同品类库内供应商不足3家,可由资产处审核新增符合条件的临时供应商,采购完成后需将临时供应商信息报备资产采购委员会;

2.中等金额采购(单批次预算金额5 - 1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从库内筛选5家及以上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参与,评审小组综合考量价格、质量、服务、履约能力后确定中标方;

3.大额采购(单批次预算金额≥10万元):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需明确“优先邀请常备供应商库内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库内供应商满足招标要求的,不得无故排除其投标资格。若库内无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需经资产采购委员会审议后,方可面向库外公开招标;

4.框架协议采购(如年度办公用品、常规维修服务等):对高频次、标准化的采购项目,每年通过公开招标从库内确定 1-3 家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明确产品 / 服务单价、质保期、服务标准等,后续按需下达订单,订单执行情况纳入供应商履约档案。

第十条 服务年限与退出机制  

常备供应商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为2年。服务期满前3个月,供应商可向采购部门提交《续期申请表》及近2年履约总结,资产处按照第七条审核流程重新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续期1次(续期年限仍为2年);续期后再次期满或评估不合格的,需重新参与准入审核。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移出常备供应商库,且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

1.年度评估连续 2 次不合格;

2.发生本条款第(二)款“严重违规”情形;

3.主动申请退出的(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待已签订合同履行完毕后办理退出手续);

4.被吊销营业执照、专项资质,或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及修订,修订需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资产采购委员会

2025 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