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者:资产办 发布时间:2026-04-30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报废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上海市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报废处置(以下简称“报废”),是指学校对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功能或不再满足使用需求的固定资产(涵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各类固定资产),实施产权注销与实物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报废管理遵循 “规范程序、严格评审、集体审批、公开透明、全程监督” 的原则,符合《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使用政府扶持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还需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资产报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报废申请的审核、技术鉴定、处置实施及账卡核销工作;财务处负责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与残值管理;纪委(监察)对报废全过程实施监督;各二级学院及处室兼职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报废资产的初步核查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报废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专用设备15年及以上、一般电子设备8年及以上),且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超过新购价值30%的;若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正常使用,则应当继续使用,不得申请报废;

2.因技术落后被淘汰,无使用价值,或维修配件已停产,导致无法恢复功能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毁损、灭失,且无修复或利用价值的;

4.能耗、环保指标不达标,改造不经济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5.图书资料因破损、内容过时或复本过多,无保存及使用价值的;

6.低值易燃类资产,因存在安全风险需优先报废的(按国家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低于 1000 元的,参照本规定第七章第十七条简化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需优先按规定进行内部调剂或维修:

1.未达使用年限且功能正常的一般性资产,可跨部门调剂使用;

2.经维修可恢复基本功能,且维修成本低于新购价值30%的资产(原则上应优先维修);

3.仍具有使用价值但本部门无需使用的资产(应优先纳入校内调剂流程)。

第三章 报废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部门申报:使用部门需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列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原值、报废原因及资产现状,经部门正职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至资产设备管理处;

2.初步核查: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资产实际状态、账实是否一致,对拟报废资产建立登记台账。

第八条 技术鉴定

1.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鉴定;

2.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联合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涉及教学科研类设备的,应吸纳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科研处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开展鉴定;

3.单台(套)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联合使用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并形成《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察)进行联合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分级审批

1.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万元及以下的,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2.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万元至5万元(含)的,经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单台(套)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的设备,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强制性报废除外),提交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审批执行;

4.使用政府扶持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无论价值多少,均需先经上海市政府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再按上述权限完成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报废实施与残值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处置,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变卖、转移或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方式

1.可回收利用的资产(如可用零部件):

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后纳入维修调剂资源库,调剂使用前需复核资产功能状态并更新台账;

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需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确认是否符合专项资产调剂管理要求,经同意后再纳入维修调剂资源库,调剂结果需同步报备主管部门。

2. 无利用价值但具有残值的资产(如废旧金属、电子废料等):

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回收机构进行处置,并签订《报废资产处置协议》;

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需选择经上海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机构,在处置前需将处置方案提交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流程实施处置,处置协议副本需报送主管部门存档。

3.涉密资产、危险品及特殊管制类资产:

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单独处置。其中,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涉密资产,需额外履行专项报备程序,处置记录需同时报送至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室。

第十二条 残值管理

1.残值核算与上缴

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处置所得残值需在处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协同财务处完成核算,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专户,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统一管理。

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其处置所得残值应按照专项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在资产处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负责牵头,资产设备管理处予以配合,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交残值核算报告。若主管部门要求将残值缴入指定专项账户,则需按要求全额上缴;若未明确要求,则上缴至学校财务专户,并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留存核算凭证以备专项审计。

2.残值使用权限

学校自筹资金购置资产的残值:学校应依据预算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统筹安排与使用。该残值可用于资产的更新、维修,或其他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支出。在使用前,需履行学校常规的预算审批流程。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专项经费购置资产的残值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若主管部门已明确残值使用范围(例如限定用于同类型专项资产购置),则必须严格按照该范围使用,并在使用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方案进行备案。若无明确限定,应由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审议后,优先考虑用于相关领域专项资产的补充,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3.销账凭证要求

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资产设备管理处需凭借处置协议、回收机构所开具的收款凭证,以及财务处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单,来办理资产的销账手续。

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除上述凭证外,还需附加主管部门出具的残值处置审核意见或备案回执,方可办理资产销账手续,相关凭证复印件需单独归档备查。

第五章 账卡核销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报废审批文件及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注销资产标签,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确保账、账实、账卡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报废相关材料(包括《资产报废申请表》《技术鉴定报告》、审批文件、处置协议、残值上缴凭证等),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单台(套)或批量价值 1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报废资料,需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归档保存;政府专项经费购置资产的报废资料,需额外复印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委)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对资产报废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处置资产、虚报报废理由、截留处置残值等,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等处分。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提前报废或流失、造成资产损失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及政府专项经费资产的,还需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损失核查;若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产残值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国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其报废流程参照本规定简化执行。其中,由政府专项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需留存购置凭证及处置记录以备查验,残值处置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专项经费资产的特殊要求,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更新规定,则遵循其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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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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