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华学院资产设备管理,规范采购程序,有效保障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努力建设与现代大学制度相匹配的资产设备保障与服务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天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设备管理,是指对资产设备从计划、申请、采购、验收、入账、调剂、维修、处置等一系列“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管理资产设备,依法依规阳光采购,保持资产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和管理秩序,保证学校教学任务的需要,为“文化天华”、“特色天华”、“责任天华”、“活力天华”提供坚强有力的资产设备保障与服务支撑。
第四条资产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学校董事会决策意图,以“保障教学、服务师生”为根本宗旨,遵循强化领导、统筹规划,适从发展、逐步提高,效能优先、厉行节约,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资产设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条资产设备管理处在董事会和校部领导下,主管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和处室兼职资产设备管理员,在校分管领导和本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的领导与指导。
第六条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监察委、纪委监督,对监察委、纪委的质询,及时答复,纠治问题。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资产设备管理处在资产设备管理方面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董事会、学校领导关于资产设备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决策意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及经费预算,编制与之相适应的资产设备发展规划,制定资产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牵头对各部门资产设备配置方案的会审,并依据采购计划,负责资产设备采购、验收、入帐、调剂、维修、处置等过程的宏观管理。
(三)掌握学校主要资产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基本性能和日常管理制度,了解其他相关资产设备的基本性能;督促、检查、指导资产设备使用部门做好末端资产设备管理责任落实,负责对各部门资产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负责学校资产设备的实物帐卡管理,建立学校资产设备总账及各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和资产设备的统计分析,全面做好资产的动态实时管理,负责资产设备数据的统计上报。
(五)负责学校公共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公共设备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定、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资产设备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七)完成董事会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兼职资产设备管理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二级学院和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兼职资产设备管理员,承办本部门资产设备的申领、采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熟悉本部门资产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基本性能和日常管理制度,及时解决资产设备管理使用中的实际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资产设备管理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类资产设备。
第三章 资产设备的范围与计价
第九条学校资产设备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低值品、易耗品划归流动资产范围。
第十条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实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电脑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等起点单位价值800元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200元及以上;
(三)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四)无偿调入或受赠并且市场价值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五)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成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定价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建造、购入、调拨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入账。捐赠的固定资产,参考市场价入帐。
(二)自制的有形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加工费、材料费总价入账。
(三)固定资产价值不明且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依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入账。
(四)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第十三条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耐用期在二年以上价值不超过800元;或价值虽然超过800元但属于易损性的物品为低值品。符合低值品条件但属于使用后原有性能变化较大或经常消耗的物品为易耗品。
第四章 资产设备采购与验收
第十四条资产采购必须与学校的发展规模、财力状况、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求相适应,科学规划,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分批采购配置。
第十五条资产购置采取“集中采购为主,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为辅”的原则。常用且数量较多的低值品、易耗品由学校集中采购,各部门领用。使用性质特殊且数量少的资产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委托需求部门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计划
(一)依据学校预算委员会审定下达的相关经费预算,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资产需求部门编制学期及专项采购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采购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代表学校与资产需求部门一道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三)根据市场与学校实际情况,确因货源计划需求不符、产品改型等因素,采购计划需作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将调整变更的采购计划与理由,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无经费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列入采购计划,特殊情况经校常委会、校务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请与审批
(一)资产设备需求部门依据经费预算与采购计划,根据资产设备采购配置的时间与实际批次,填写资产设备请购单。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请购单,由需求部门正职领导审签,并经资产设备管理处长会签后,组织采购;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请购单,由需求部门正职领导审签,并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请购单,由需求部门正职领导审签,一般需经学校采购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组织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请购单,由需求部门正职领导审签后,一律经学校采购委员会讨论票决后,组织采购;对董事会交办的采购项目,按董事会决策办理。
(二)计划外临时采购资产设备的,必须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
(三)填写资产设备请购单时,如需求部门正职领导不在位的,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审签。
第十八条采购实施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且由部门预算经费结算的,由需求部门1人和资产设备管理处1人同时参与,也可由需求部门自行安排2人同时组织采购;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的,由需求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部门领导(处长)共同参与;
(三)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需求部门和资产管理处部门领导(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3至5名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
(四)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需求部门和资产管理处部门领导(处长)及有关专家参与,可进行包括招标在内的多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采购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标、议标或专题讨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同时将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验收
(一)验收是依据合同,对采购及配套工程项目的数量、各项质量指标、规格、型号、附件资料、赠品等方面的全面验收,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设备验收单》一式三份。
(二)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资产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或退货、索赔等要求。
(三)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将验收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四)验收的组织
1.单笔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和需求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共同现场组织验收;
2.单笔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校主管领导的授权,由资产设备管理处部门领导、项目建设与管理单位负责人、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供应商共同组织现场验收。
3.单笔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与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成立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
4.凡重大项目验收,学校行政、监察委、纪委主管领导应到场组织把关;凡涉及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的验收,实习实训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并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5.对单价超过800元(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设备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设备验收单和领用单》,加贴资产管理标签。
第二十条资金支付
经验收合格的资产设备,须凭《资产设备请购单》、购买发票、验收单和领用单,大额资产设备同时附“采购合同书”原件,经学校主管领导、申购部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部门领导(处长)共同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资金结算支付。经审批自购的资产设备,一律先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设备验收登记,凭资产设备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一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部门(院、处)两级管理,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和损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帐签制度,资产设备管理处按要求登记全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标签,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固定资产帐,每台固定资产都需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随时查对,资产设备管理处与使用部门每年对帐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各固定资产的价值,资产设备管理处定期与财务处组织对帐,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配必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如确实需要拆卸改装等变动,必须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除追究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资产设备管理处可收回这些资产,调配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外借申请报告,报校主管领导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并视情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一经发现,必须追回,并视情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给予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修与变动
第二十八条资产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如需维修的,须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修理。资产设备的重大修理、修缮等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内部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固定资产变动手续,统一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这类变动。所有固定资产变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都必须交学校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各部门需报废的资产设备,应在每年资产设备清查与盘点后提出待报废申请,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审核汇总,报请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报废;其中,使用政府扶持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应聘请上海市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报废。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被盗证明办理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报。其他情况如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盗、遗失、损坏等状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三十二条为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不定期地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与盘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按学校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于2016年9月开始实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