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张梦颖发布时间:2022-03-10浏览次数:29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试行)

上师天华[2021]99

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及时公开招投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实施规定,以及学校资产与服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对进一步

规范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投标

1. 使用政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进行。

2. 使用学校自筹资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进行。

3. 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同一类采购项目中,凡上一次中标供应商一般不得参加下一次征集报名。

4. 采购人不得将达到学校公开招投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以化整为零或其他形式拆分,规避公开招投标。

5. 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建立资产与服务采购供应商目录,一般承接过天华学院一个以上招投标项目、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可纳入供应商目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二、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

1.建设项目中,凡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方式进行。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学校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常备供应商目录,定期评选信誉好、服务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加入目录,并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对凡把关不严的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清退。

4.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审价代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或联络人从学校常备供应商目录中随机抽签选定;项目负责人、学校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助选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凡发现存在关联关系投标单位的,一律双取消,并列入黑名单。

三、严格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造价控制与监督

1. 使用政府民办教育扶持资金,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单一来源方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除创新首购、特种设备等特殊情势与渠道采购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建设绩效评审。

2. 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项目建设的投资监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造价审核,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同一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投资监理与造价审核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

3.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承办的项目建设采购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把关,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全程接受上级和董事会、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纪委、群众等各方监督;凡不按规定程序经办项目建设采购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附则

1.学校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改建、装修、修缮和货物与服务采购的招投标,适用本规定。

2. 项目建设采购中所涉及的招投标代理、投资监理和审价的费用从该项目总费用中列支。

3. 除寒暑假外,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4.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原则,所有涉及招标采购的公告、公示和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通过校园信息公开网发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项目的相关信息,督导代理机构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发布。

5.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此规定。

6.此规定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由学校资产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及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试行情况调整修改。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